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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代表发声:提高护龄津贴标准 稳定护士队伍

发布时间:2020.05.28

      在新冠肺炎爆发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,全国4.2万多名白衣战士逆行而上,这其中70%是护士,她们的身影遍布所有的救治场所,细心观察病情、实施治疗措施、精心呵护照顾,给予心理支持,为促进患者的康复、降低病死率、提高治愈率做出了巨大贡献。全国人大代表、江西省儿童医院主任护师胡梅英建议,提高护龄津贴标准,稳定护士队伍。


      据了解,1985年,党中央、国务院下发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》,为鼓励广大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本职业,特设立护龄津贴,其标准为:护龄满5年不满10年的,每月3元;满10年不满15年的,每月5元;满15年不满20年的,每月7元;满20年以上的,每月10元。按照当时每月48元的工资水平,护龄津贴约占全部工资收入的6%左右,工作满20年的可达20%。


      胡梅英说,这个政策的出台,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尊重医护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,对于吸引优秀卫生人才,稳定护士队伍,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促进作用。过去35年,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,但护龄津贴仍按35年前的旧标准予以发放,显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。据测算,现行的护龄津贴只占护士全部工资收入的0.1%,已经失去了当年设立护龄津贴的意义。


      统计数据显示,截至2018年底,全国注册护士总数超过400万,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近50%,每千人口护士数达到3人。我国的“护士荒”仍然严重。同时护士的职业荣誉感、职业认同度不够,护士离职率据相关数据调查全国平均达5-10%,部分医院高达20%。护士队伍不稳定,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护士需求矛盾突出,为实现健康中国带来了不利影响。


     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:对从事传染病防治、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。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。


      为此,胡梅英建议,提高护龄津贴标准。按照工资(岗位 薪级)的一定比例设定:满5年不满10年的,每月10%;满10年不满20年的,每月15%;满20年以上的,每月20%。按累积工作时间计算工龄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,未满二十年停发护龄津贴;如重新回到本岗位,按实际从事的时间,可合并计算护龄;满二十年以上工龄可保留护龄津贴至退休。离休、退休时享有护士工龄津贴的,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、职务工资、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、退休待遇的基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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